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9年10月修订)
序 言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始于1975年创办的湖南农学院衡阳分院,1987年更名为湖南林业高等专科学校,1999年更名为衡阳职业技术学院,2001年3月更名为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6月原衡阳市卫生学校整体并入。
学院秉承“乐山乐水 笃学笃行”的办学理念,坚守“树木树人 济世济民”的校训,坚持“让学生学到真本领 找到好工作”的办学宗旨,培育了“矢志不渝 艰难创业”的学院精神,制订了“以人为本 民主管理 科学决策 依法治校 高质量发展”的治院方略,坚持以农林牧渔医药卫生为重点,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高举生态特色办学旗帜,着重建设生态绿化技术及服务、生态养殖技术、生态建设队伍健康服务、生态建设队伍健康技术、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和生态宜居技术等6个特色专业群,努力建成省内卓越、国内一流、世界知名,服务生态产业发展的中国高水平高职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学院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湖南环境生物职院。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Polytechnic of Environment and Biology,英文名称缩写为HPEB。学院域名:hnebp.edu.cn。
第三条 学院住址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165号,南校区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市船山西路20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林业局,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单位,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指导和监督,尊重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任免学院负责人,为学院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经费投入,保障学院办学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㈠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㈡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㈢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专业群范围。
㈣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㈤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㈥依法与国(境)外政府、教育机构、企业等组织合作办学。
㈦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㈧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调整津贴及劳务分配。
㈨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社会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章程。
㈡保证教育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㈣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并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㈤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
㈥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㈦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㈧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推进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院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教育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专业群范围,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办学,坚持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制度,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本校实际,设置以农林牧渔和医药卫生为重点的专业大类,兼顾与此相关联的资源环境与安全、财经商贸、食品药品与粮食、土木建筑、旅游等专业大类,培育高水平专业群。
第十七条 学院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探索适应农林医卫类高等职业教育需要的以“新技术—新项目”驱动的服务辐射模式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农林与医卫行业生产、建设、管理与服务第一线,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适应岗位需求的职业技能、现代择业意识和创新创业意识以及较强的职业发展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动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与智力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和爱国精神,传承优良文化传统,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大学文化,用先进的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㈠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㈡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资助。
㈢在学业成绩和思想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㈣学生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㈤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或申诉。
㈥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㈢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㈣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㈤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㈥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考核评价和表彰奖惩机制,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技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法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员指在学院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与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学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和协议内容,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完成学业并达到要求者,由学院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辅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㈠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㈡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㈢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非在编人员按与学院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㈣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㈤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㈥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㈦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㈡爱岗敬业,勤勉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㈢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㈣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㈥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㈦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等级及技能岗位实行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的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知识水平。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制,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 兼职教授、进修教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定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职责是:
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㈡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㈤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㈥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㈦加强对二级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新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㈧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㈨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㈩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党委会是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的会议。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㈠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㈡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必须书记、院长同时参加会议,并在与会委员及党外正副院长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㈢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好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的有关决议,履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是:
㈠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㈡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㈢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㈣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㈤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㈥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㈦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㈧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㈨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院务会是学院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院务会议的规则如下:
㈠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㈡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㈢会议议题由学院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提交党政办公室汇总,由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㈣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做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㈠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㈡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专业及专业群、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专业及专业群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
㈢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校内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各类科研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㈣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等。
㈤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院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校园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教学、学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学科、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事项等。
㈥受理学术争议,裁决学术纠纷。
㈦指导和监督学院专门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㈧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学院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十三条 学院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学院职称改革有关工作,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方案,组织评审实施。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预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评审和确认院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学院专业技术评审委员和职改办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㈠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㈡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㈢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㈣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㈤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㈥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㈦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㈧讨论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五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日常工作事务。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和监督学院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学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代为行使职权。
学院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献计献策发挥作用。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教学院(部)(以下简称“二级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二级教学院(部)和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十二条 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院(部)和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他们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六十三条 二级院(部)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基本职能如下:
㈠全面负责本部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㈡提出本部门人员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
㈢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拟订本部门的专业设置、年度招生、科学研究计划。
㈣制定本部门的专业建设及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及师资队伍建设等计划或规划。
㈤检查并评价本部门成员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㈥负责本院部学生管理,对本院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㈦支配学院划拨到本部门的经费,管理好资产及其他各项发展资金。
第六十四条 二级院(部)的院长(主任、部长)是二级院(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院(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二级院(部)的副院长(副主任、副部长)协助院长(主任、部长)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 二级院(部)党总支(支部)负责本院部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院部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院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二级院(部)的院长(主任、部长)行使职权。
第六十六条 二级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二级院(部)全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二级院(部)办公室和教务、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㈠党政联席会议按照议事内容,分别由院长(部长、主任)或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讨论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时,由院长(主任、部长)主持,讨论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群团工作时,由书记主持。
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会议议题须由院长(部长、主任)、书记充分酝酿、共同确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㈢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凡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
㈣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形成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落实办理,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分管学院领导和传达到各教研室,同时由会议主持人向未能参加会议的本院(部)领导通报会议情况。重要决定还需报备党政办公室。
第六十七条 二级院(部)设立学术委员会。二级院(部)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是二级院(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二级院(部)学术委员会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依据其章程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发展、学术论证、学风建设,教学指导与评价等职责。
二级院(部)的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其中不担任二级院(部)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3。
第六十八条 二级院(部)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教研室依据二级院(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和二级院(部)部署,拟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参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十九条 二级院(部)设立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并设置团委、学生会组织。
二级院(部)工会委员会、教代会以及二级院(部)团委、学生会在二级院(部)党总支(支部)领导和学院相应群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二级院(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院研究所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二条 学院设置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院发展的各界人士、著名校友及有关单位的代表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组成,为学院的非行政常设机构。理事会旨在促进学院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友好的合作与联系,为学院办学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学院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七十三条 学院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线,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湖南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生态产业转型升级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深度融入产业链,服务行业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院依法依规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发展。
校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的全日制、干部专修班、函授、夜大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含各种短训班、研修班)以及教职工,学院聘请的国内外兼职教授、名誉教授,以及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六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
第七十七条 各地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适当的手续,可成立具有地域和届别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络站。
第七十八条 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学院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九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条 学院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学院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院与外界的联系和合作。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以及各类奖助基金。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八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八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院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八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十五条 学院加强对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六条 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及经费使用等财务信息,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期刊出版建设、图书资料建设和档案建设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八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学院不断优化校园环境,建设和谐文明校园,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十九条 学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条 学院校徽以“环境生物”的英文字母“HjSW”为设计元素构成,字母“H”经变化构成一个矗立在山顶之上的人,象征学院以人为本、教书育人的理念,体现了当代大学生积极、健康、向上、文明的精神风貌。字母“j”上的一点经变化构成一个太阳,体现了教育是阳光下最光辉的事业,展现学院是一座光明的知识殿堂,突出全体师生对光明和知识的不懈追求。字母“S”经变化构成一条飞翔的巨龙腾飞之势,象征学院的发展和人才的腾飞。字母“W”经变化构成一座山,象征当代大学生勇于攀登人生的高峰,也体现了学院的地理位置处于衡山脚下。两只构化的飞鸟象征着学院师生相处融洽,老师在用自己的知识灌溉祖国的未来。
第九十一条 学院校歌为《我们是中华文化的传人》
第九十二条 学院校旗待定。
第九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经湖南省林业局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五条 当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重要情况时,由院长提议,或者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院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完善,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